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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需要办理哪些互联网资质?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不久,网货平台上的证件门、直播行业的证件门、游戏版号游戏版号等各类资质整顿问题在各大微信平台上传开。风波还未平息,国家网信办又放手一搏。国家网信办的《网络直播行业管理办法》在行业内瞬间激起了千层浪。有没有人喜有忧,那些想进入直播行业,准备进入直播行业,已经进入直播行业的大BOSS,证件办好了吗?今日,资质申请专员为您解读进入直播行业所需的证件。


一、《ICP许可证》

ICP许可证根据《电信分类目录》,2013版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通过公共通信网络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icp许可证申请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有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平台与传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与处理服务等。“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共传播网络(包括因特网)上建立具有社会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为注册用户或聚集用户提供在线同步或异步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交流。资讯社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在线游戏,等等。本站本身的弹幕评论可以让注册用户和主播之间进行沟通,所以ICP是必须的。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经营网络文化单位必须申请的一种证明;如果从事网络文化行业,但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尚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好尽快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凡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网络文化产品,均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具体内容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生产、销售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网络文化产品;


二、以某种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


1、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因特网文化产品;


2、将文化产品上传因特网或通过因特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向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因特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网上传播行为;


3、因特网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因为这个网站经营游戏产品,并进行在线表演,所以网文(包括在线表演、游戏、虚拟货币)必须有此证明。


三,《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照业务类别、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分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节目整合运营服务等业务类别。接收机分为电脑,电视,手机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电子设备。这一认证与以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中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在内的视频内容,而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却仍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音像节目,是指具有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相同的表现形式、由连续移动的图像或连续听到的声音构成的节目。资讯网路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透过各种资讯网路,包括因特网,将视听节目传送至网路或透过网路传送至使用者,供公众在线观看或下载,包括流媒体播放、因特网组播、资料广播、IP广播及点播等。视频和音频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频和音频节目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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