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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批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网络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做到公开、规范、有序、高效。为各地规范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依照文化部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全国统一编码。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统一编码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的编码制作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延续经营资质、变更事项管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文化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经营资质或变更有关事项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并报文化部统一编码备案。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总结完善各种制度。对在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规范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九)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介绍;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化部市场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许可年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六、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有关政务网站和文化部门户网站(www.ccnt.gov.cn)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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